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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建言献策,助力中国矿业法制建设,非法采矿犯罪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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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一种对职业要求极高的涉矿犯罪高发案件,被誉为涉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采矿合法与非法、采矿与非采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诸多争议。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不一,部分司法机关存在滥用本罪的倾向,亟待社会各界深入研究。

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矿工讲堂、矿工万里行、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非法采矿犯罪研讨会,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律师召集并主持,于2022年8月16日在律师大厦召开。会议旨在积极建言献策,助力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来自中国煤炭地质局、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中国煤炭地质集团、中国黄金集团、北京于人律师事务所、中国黄金报、中国企业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单位的30多位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非法采矿犯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会议进行了公益直播。

会议认为,虽然《刑法》第34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和争议,非法采矿罪的系统逻辑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当前,为了确保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安全,国家将加大对中国稀缺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力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和生态环境保护刚性约束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矛盾一直是焦点。近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矿山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刑事风险将进一步加大,需要各方关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先东教授从民法学理论角度对涉矿纠纷的性质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采矿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混合法律关系。他认为,非法采矿罪必须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三个方面来界定。

北京于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律师从涉矿犯罪司法解释的沿革入手,认为非法采矿罪应遵循量刑原则,更加注重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律师应更准确地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辩护。

《中国矿业报》总编辑赵腊平表示,记者在报道非法采矿案件时,要充分维护采矿权人的利益,坚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立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任辉表示,非法采矿罪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矿产管理部门多,法律法规比较复杂。应当从非法采矿的现象、原因、结果、解决办法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秘书长陈雨晴表示,非法采矿使有关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但也从更深层次反映了中国矿业管理存在的问题。矿业权设置应更加注重科学性。如果不按照自然形成的矿体划定矿区,可能导致采矿权人越级越界,导致监管失察,甚至失职。目前,中国矿务局的一些职能

中国煤炭地质集团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总经理郭延友表示,鉴于涉矿案件性较强,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矿业专家的沟通,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更加科学合理,矿业权人也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

中国矿业协会咨询中心主任龚表示,专家证人在处理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法庭审判中,他们可以通过中立的推理,从的角度协助法官办案。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友海教授通过网络形式参与会议讨论,介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历史背景及相关司法解释。他认为,近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反映出中国在处理非法采矿案件方面有收紧的趋势,并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守刑法中的谦抑原则。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刘泽群认为,涉矿案件性要求高,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地质勘查、储量评估、评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机构应加强诚信管理,确保相关报道的客观、中立、公正。

史静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奇律师介绍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分析了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第三批合规不起诉指导性案例,认为涉矿企业的合规建设应是今后关注的重点。

史静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汪潮涌律师说,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涉矿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应更加重视行政合规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兼顾国家法律、正义和人情。

北京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斌指出,《矿产资源法》与《刑法》在非法采矿罪上存在冲突。犯罪数额的标准应当区分主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量刑的准确性。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的田娜建议研究虚报储量导致的资源变化,同时建议进一步研究矿石相关的鉴定。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于博士认为,矿业的复杂性和性使得矿业管理难度大,低水平的管理是非法采矿的诱因之一。建议司法机关摒弃“谋利不合法”的偏见。

北京丹熙汇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军表示,没想到在建厂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非法采矿,以后会继续提高法律意识。

曹律师团队成员律师指出,目前我国油气行业探采一体化存在弊端,以探代采、跨矿开采问题较为突出。他认为,油气行业合规管理水平和非法开采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曹律师团队成员宁家兴律师认为,从非法采矿案件的实践角度来看,工程采矿不能一概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正常开采产生的剥离及其综合利用进行法律研究。

曹律师团队成员段建洲律师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历史沿革,赞同孙友海教授关于司法机关处理非法采矿案件有趋紧趋势的观点,建议对采矿和采砂区别对待。

曹律师团队成员陈伟律师表示,挖掘案卷材料多,需要更的挖掘律师参与。

曹旭的律师周伟

曹律师在会议总结中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采矿案件过程中,要保护国家和矿主的合法权益,遵循矿业经济规律,确保国家能源和矿产安全。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充分讨论了非法采矿犯罪的热点、难点和痛点,认为在非法采矿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有更多的矿业律师、地质专家、采矿专家、选矿专家、评估专家、鉴定专家参与,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司法机关应审慎认定非法采矿。举办非法采矿犯罪研讨会的初衷是为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希望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矿业界、法律界、实务界继续交流互动,希望更多业内人士为非法采矿案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建议,共同推进中国矿业法治建设。

经过与会者的充分讨论,本次论坛圆满结束。史静律师事务所将与社会各界携手,继续关注非法采矿相关问题,致力于为中国矿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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